長江商報消息 據新華社電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昨日發佈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消費者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投訴人,不符合規定的投訴不予受理也應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自今年3月15日起施行,現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暫行辦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所處理消費者申訴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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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總局:禁向經營者收取商品質量抽檢費用
  據新華社電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4日發佈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抽查檢驗辦法》,工商部門可定期或不定期對商品質量進行抽檢,抽檢工作所需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向經營者收取檢驗費用。該辦法自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在抽檢結果處理方面,辦法規定,工商部門應及時向社會公佈抽檢結果。對經抽檢並依法認定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部門應當責令被抽樣的經營者立即停止銷售;消費者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工商部門發現並認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採取停止銷售、警示等措施。  (原標題:工商總局:收到消費投訴應七日內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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