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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聽時間: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線律師:曹彧(江蘇熙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秦女士:我16年前與現在的丈夫結婚,婚後丈夫的單位分了一套房給我們居住,現在由於感情不和,我們準備離婚,女兒跟我過,由於小孩上學的問題,我和女兒還想住在現在的公租房裡,但我不是丈夫單位職工,不知道離婚後是否有權繼續租住?
  曹律師:你有權繼續租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離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法律精神,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法定的八種情形下,離婚後雙方均可承租,此時作為非公房承租人的配偶一方可以享有承租權。按照您敘述的婚姻狀況,應符合其中的第四條:婚後一方或雙方申請取得公房承租權的情形。而且,根據該《解答》中的法律精神,如果你們夫妻雙方對該公租房離婚時存在爭議,自行協商不成,或者經當事人雙方單位或有關部門調解不成的,可以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妥善處理。
  卞女士:我原來是在酒吧駐唱的,2010年有個演藝公司找到我,說要包裝我,要我跟他們簽約。簽約時要求我交3萬元的簽約費,每月給我5000元工資,由公司幫我統一安排演出,演出收入與公司對半開,如果我提出解約,簽約費不退。我與公司簽約後,公司很少安排演出活動,每月平均只有2000元錢收入,我只好自己在外面接點私活,最後公司知道了,就強行與我解約,而且不退我的簽約費。我不知道能不能跟這個公司打勞動官司?
  曹律師:您與演藝公司是否屬於勞動關係不能僅憑其每月支付您5000元“工資”來判斷,還要看公司是否對您進行了勞動制度的管理,如果您與演藝公司之間是平等的合作關係,那麼您與公司簽訂的協議應認定為是服務合同,如果雙方不是平等地位,而是您從屬於公司,接受公司控制,則應屬於勞動關係。如果您與公司是事實勞動關係,那麼按照勞動部頒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違反以上規定的,由公安部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因此,無論何種原因您與演藝公司解約,演藝公司均應退還您3萬元的簽約費。
  7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聽《律師在你身邊》熱線(025)96096-1-1的是江蘇寧聯律師事務所的董雲春律師。  (原標題:婚後一方承租公房的 離婚後另一方仍可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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